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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 村民被判六年并处770余万生态修复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判处被告人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7.85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非法采矿 村民被判六年并处770余万生态修复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判处被告人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7.85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一,据了解,被告人郑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用砂,造成环境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左右开始使用北京房山某公司的工业用地经营砂石料厂,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涉案工厂院内外的建筑用砂。

二,经测绘及价格评估,被告人郑某在涉案工厂院内擅自开采的建筑用砂总方量达48276.6立方米,价值144.8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郑某从同村村民张某处转包了位于某村西南部的果园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承包地内的建筑用砂。经综合测绘及价格评估,被开采建筑用砂总方量为107994.61立方米,价值323.9万余元。

三,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经鉴定,基本恢复工程建设总费用为760.64万元,补偿性恢复工程建设总费用为17.21万元。该案鉴定评估费用为20万元。

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五,该案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