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来啦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来啦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该规程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0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20]397号),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在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119-2016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
本次修订后共7章和3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修改了机制砂定义(2016年版的2.0.1,本版的2.0.1),本版的2.0.1明确机制砂由天然岩石(不包括软质岩和风化岩)、卵石、回收混凝土块、尾矿等经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
2. 修改了亚甲蓝(MB)值定义(2016年版的2.0.3,本版的2.0.3),本版亚甲蓝(MB)值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颗粒的吸附性能指标。
3. 修改了第2章的名称(2016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4. 新增了机制砂生产和应用企业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本版的3.0.1),提出为提高机制砂生产和应用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相关企业应按本规程第7章的要求设置机制砂、机制砂混凝土等检验试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5. 修改并新增了机制砂产品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2016版的3.0.1,本版的3.0.2);机制砂出厂、进场时,应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模板见附录C,检验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生产企业、机制砂生产方式、批号批量、原材料种类及碱活性、本规程4.5.2条规定的出厂检验及进场复验项目;
6. 新增了机制砂绿色生产的相关规定(本版的3.0.6)提出机制砂绿色生产应符合现行标准《砂石骨料绿色生产与运输评价标准》T/CBMF_39和《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的相关规定;
7. 新增了机制砂混凝土绿色生产的相关规定(本版的3.0.7),提出机制砂混凝土绿色生产应符合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DBJ/T 15-117的相关规定;
8. 修改了机制砂的分类,将母岩抗压强度、颗粒级配、亚甲蓝(MB)值、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坚固性、孔隙率、压碎指标及有害物质统称为技术要求(2016版的4.0.1,本版的4.0.1);
9. 新增了机制砂原材料的来源包括天然岩石、卵石、回收混凝土块或尾矿等;不宜使用泥岩、页岩等作为机制砂原材料(本版的4.2.1);
10. 新增规定采用回收混凝土块生产机制砂时,其中杂质不应超过2%(本版的4.2.3);
11. 修改了用于硫酸盐侵蚀环境的混凝土中机制砂的原材料要求(2016版4.2.3,本版4.2.5),明确用于硫酸盐侵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宜使用石灰岩质原料制机制砂;
12. 修改了表4.3.2的表头(2016版4.3.2,本版4.3.2);
13. 新增了机制砂的生产要求(本版的4.2.7~4.2.11);
14. 修改了I类机制砂中泥块含量的限值小于等于0.5%(2016版的4.3.3,本版的4.3.3);
15. 修改了机制砂的坚固性和总压碎指标的规定(2016版4.3.5、4.3.9,本版的4.3.5);
16. 新增规定了回收混凝土块制机制砂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350kg/m3,松散堆积密度应不小于1300kg/m3(本版的4.3.6);
17. 新增规定了回收混凝土块制机制砂的吸水率不宜大于10.0%(本版的4.3.8);
18. 修改了机制砂的需水量比(X)不宜大于130%(2016版4.3.11,本版的4.3.10);
19. 修改了检验规则(2016版4.5,本版的4.5);
20. 新增了机制砂混凝土中使用混合砂的相关规定(本版的5.1.3);
21. 修改并新增了机制砂混凝土中机制砂与胶凝材料、外加剂适应性的规定(2016版5.1.5、5.1.6,本版的5.1.6);
22. 修改了各节的顺序(本版的第5章);
23. 新增规定了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本版的5.3.6);
24. 新增了试验室要求(本版的第7章);
25. 新增了检验项目及设备要求(本版的附录B);
26. 新增了机制砂检测报告表(本版的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