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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珠海外伶仃岛海砂开采营销合同纠纷案终审 被告需支付6107.5万及违约金

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费61075000元、违约金(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610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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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珠海外伶仃岛海砂开采营销合同纠纷案终审 被告需支付6107.5万及违约金

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费61075000元、违约金(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610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日前,砂石骨料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广业海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费61075000元、违约金(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610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案件详情见文末判决文书摘录部分)。

据介绍,本合同民事纠纷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2020年7月,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62.48亿元竞得珠海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使用权和海砂开采权(简称“项目”)。

2020年8月,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正式揭牌。揭牌仪式上,公司执行董事郑炳旭介绍:“受广业党委会的授权委托,公司将全权运营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砂分公司外伶仃岛采砂项目。目前,公司也已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签订了相关协议”。

该项目实施以来,围绕相关“项目”的风波一直不断。

2020年12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决定终止与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珠海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海砂项目的所有合作。

此后,广东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广东广业海砂资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策划营销费用6107.5万。

按照出让公告的出让时间2年推算,该项目的采矿许可亦即将到期。

2020年8月,被告广业海砂公司于广州市越秀区设立,负责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的运营。被告为尽快推进该海砂开采项目,委托原告(广东保基房开公司)为其提供该项目整体的营销策划工作,因项目推进进度需求,原告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起开始为该项目提供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宣传推广、营销策划,人员招聘等营销策划工作。

2020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书面《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24时止;策划营销服务费用标准为截止至2020年11月26日24时止合同约定累计收到资金*3.5%(“合同约定累计收到资金”是指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与本海砂项目相关的合同约定全部资金)。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策划营销费用的,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结算书》,确认截止至2020年11月26日24时止,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已到账的海砂项目合同资金174500万元,按照3.5%应付策划营销费6107.5万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被告广业海砂公司辩称:

一、《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了给被告原经营团队支付工作报酬,本案的背景是2020年广业环境集团取得了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以及海砂采矿权。根据上级安排,广业环境集团委托宏大爆破有限公司及被告具体运营和管理海砂项目,此后被告委托胡某萍、陈某壮(注:陈某)作为公司经营团队,负责被告及海砂项目的经营和管理,被告的执行董事郑炳旭与胡某萍、陈某壮签订了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

2020年11月,广业环境集团与被告的上级单位广东省环保集团(当时叫广东省广业集团)决定海砂项目不再由被告负责具体经营,要收回海砂项目的经营权,自行生产管理。但由于海砂项目资料仍在被告的经营团队的控制下,胡某萍、陈某壮要求被告先解决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问题,才交回海砂项目控制权。因此,原被告签订上述服务合同是为了给经营团队的工作报酬,隐藏在案涉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为被告与胡某萍、陈某壮之间的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本案应针对被隐藏的法律关系,即对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作出处理。

二、原告未曾提供过案涉合同中所载明的服务,案涉合同约定了原告应促成签订销售合同,督促客户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同时合同约定策划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累计收到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但实际上原告未曾促成过被告与其他客户达成合同,原告在其提交的收款情况中所列的客户已出具说明,证明该等在海砂项目的合同并非由原告介绍或促成签署。

由此可见,案涉合同的核心条款以及作为计算报酬依据的义务根本未被履行,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综上所述,原告未曾提供案涉合同中所载明的服务,本案真实法律关系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以及胡某萍、陈某壮,原告并非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故原告在本案中不是适格当事人,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结果:

根据查证的事实,郑炳旭与陈某、胡某萍于2020年8月25日订立的《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下称目标责任书),载明系广业海砂公司执行董事对经营班子即陈某、胡某萍经营管理工作评价、考核、激励的依据,考核指标涵盖海砂项目的全部财务数据。

目标责任书签订时,陈某仍为保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广业海砂公司的股东甲子公司授权其代表甲子公司参加“外伶仃岛项目”股东会,但其从来不是广业海砂公司的员工。

胡某萍虽在此前的2020年8月20日被广业海砂公司聘为经理,但同时还担任保基公司监事,故该目标责任书不是广业海砂公司员工与公司内部工作规程文件。

2020年11月26日,广业海砂公司与保基公司签订《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合同》(下称营销服务合同),约定广业海砂公司委托保基公司进行珠海市外伶仃岛海砂开采项目策划营销服务,委托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24时止,订明策划营销服务费用标准。保基公司、广业海砂公司、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同日签署《结算书》,确认截止至2020年11月26日24时止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已到账的海砂项目合同资金174500万元,按照3.5%应付策划营销费6107.5万元。

上述营销服务合同和《结算书》均有各签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故营销服务合同的签订,实质上确认了陈某、胡某萍系受保基公司指派按照上述目标责任书履行营销服务合同项下保基公司的义务,由保基公司按照营销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策划营销服务费。

广业环境集团、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主张陈某、胡某萍有控制使用广业海砂公司、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印章的便利,上述营销服务合同和《结算书》的签署违反广业海砂公司章程,损害广业海砂公司和作为广业海砂公司股东的广业环境集团的合法权益。但广业海砂公司印章按照其股东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管理,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某、胡某萍控制使用。

广业海砂公司虽以公司章程定明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合同一方公司章程内容不是合同另一方签订合同时须审慎注意的义务,且目标责任书、营销服务合同均未提示需经广业海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才生效。陈某、胡某萍亦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要求按照目标责任书主张绩效奖励。

现无证据证明陈某、胡某萍、保基公司与广业海砂公司恶意串通,为非法目的签订营销合同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上述营销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保基公司主张完成上述营销服务合同项下义务,列表进行说明和并附以媒体报道截图、业务统计表、办理船舶证照手续、海域测量报告、团队测量组计量组工作流程图、现场测量照片,指称已交付给广业海砂公司的、其制作的《广业珠海外伶仃东海域海域使用权及海砂采矿权项目市场营销分析报告》,作为营销方案载体的《海砂开采合同》《海砂生产和销售合同》《海砂生产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船舶租赁合同书》《海砂购销合同》等范本,以及胡某萍作为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签约代表与其中一家客户签订《海砂生产和销售合同》及《海砂生产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广业海砂公司、广业环境集团否认保基公司交付上述工作成果,广业环境集团还提交海砂采购客户关于保基公司没有促成交易的《情况说明》。但基于,广业海砂公司同期没有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完成海砂项目工作,不存在陈某、胡某萍代表保基公司完成的每项工作事项须广业海砂公司一一书面确认的程序;胡某萍是以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签约代表身份完成工作,本身不需要向客户披露保基公司信息,第三方客户《情况说明》不能否定保基公司履行的义务;广业海砂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炳旭已在上述目标责任书上补充写明完成第一阶段目标视同合格,证明保基公司提供了服务;保基公司、广业海砂公司、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共同签订《结算书》,确认当时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已到账海砂项目合同资金174500万元,广业环境集团海砂分公司出具《收款情况》记载相符,该《收款情况》记载签订18个抽砂船合同的企业名称、合同号又与其后胡某萍与广业海砂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中移交的合同一致,以上足以证明保基公司依约履行营销策划服务,广业海砂公司已对保基公司的工作成果予以确认。

保基公司要求广业海砂公司按照174500万元的3.5%支付策划营销费6107.5万元,并自案件诉至本院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保基公司要求广业海砂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业海砂公司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应承担案件受理费。